13.2 工程验收


13.2.1 洁净手术部(室)应按本规范第13.2.2条规定单独验收,并应在验收合格后启用。
13.2.2 工程验收应包括按本规范附录B进行的工程项目检查和按本规范第13.3节进行的综合性能全面评定两部分。工程项目检查可在设计、运行、安装各阶段之后或综合性能检测之前进行。工程验收应出具工程验收报告。


 

条文说明
 

13.2 工程验收
13.2.1、13.2.2 为保证质量,在洁净手术部(室)所在的建筑物验收之后,还应对其单独验收。由于发生过一些涉外施工单位借口有国外标准而自行验收完事的情况,所以本条强调医院的洁净手术部(室)都要按本节规定进行工程项目检查和验收。
    不论施工方有无完整的调试报告,都不能代替综合性能全面评定。
    洁净手术部的工程验收制度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的规定,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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